犯罪記錄

22
Nov2017

犯罪記錄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以庭外協商和解或陪審團審理兩種方法解決。一旦達成認罪協議後,被告會向法官表示「不抗辯」(No Contest,即放棄與檢方當庭當質的機會),法官就直接判決;如果案件經過陪審團而裁定被告有罪,法官再做判決,被告的法院記錄將是「有罪」(Guilty)。

 

清洗犯罪記錄:

如果被告完成了法官的所有判決要求,例如做完社區勞動、交完罰款、上完規定課程等,到保釋期過後,輕罪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expungement,即清洗犯罪記錄。這個程序主要是允許民眾將以前的「不抗辯」或「有罪」變為「無罪」(Not Guilty)。

要獲取到法官的同意,申請者必須向法官證實自己已完成法官所判決的所有任務,並且在結案後到申請清洗記錄日為止保持著良好的紀錄,再也沒有被警察逮捕過。申請者可以回到審理案件的法院,索取申請表格,提供自己的駕駛執照及社會安全卡號碼、以前的案件號碼、交付法院的規費,法庭人員會將申請表格分送到檢察官辦公室及當時審理案件的法官那兒去,檢察官將透過電腦系統核對申請者是否真的在過去幾年沒有再犯錯,法官也會自己檢查申請者是否真的完成法官所有的要求。

在核實後,法官有時會直接簽署一項法官命令,有時會要求申請者到庭,了解所有情況後才簽署清洗命令。一旦簽署,就表示法院同意撤銷該案,並且被告的罪改為無罪。因而,將來申請移民或申請工作時被問道有無犯罪記錄時,就可以回答沒有。但是,千萬注意,該清洗程序只能將法院的犯罪記錄清除,而無法將警察局的逮捕記錄清除,因此,被問及是否曾被逮捕過時,仍然要回答「曾有過」。

 

不得清洗記錄的四種情況:

·         被告目前正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

·         被告目前正接受刑事犯罪的緩刑;

·         被告目前正處於刑事犯罪的服刑;

·         如果犯有涉及兒童的性犯罪,不得申請記錄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