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

22
Nov2017

盜竊罪

定義
加州刑法典第484條定義:盜竊,為非法佔據他人財物,並且意圖永遠佔據該財物的行為。最常見的盜竊罪之一是商店盜竊。犯罪人由於一時的錯誤思想,從商店中帶出商品並且沒有付錢,被商店的保安人員抓獲並起訴。在加州,盜竊罪分為小額盜竊(petty theft)和巨額盜竊(grand theft)。加州刑法典第488條規定,盜竊財物價值不高于950美元的偷盜行為,屬於小額盜竊;第487規定,盜竊財物價值超過950美元的,屬於巨額盜竊。如果要起訴巨額盜竊罪,檢訟方必須證明被盜竊的商品價值超過950美元。
案例:
小額盜竊:
把低價標簽私換到高價商品上,從而少付錢;用餐后不付賬;不購買電影票看電影。
巨額盜竊:
從商店内偷取帶有1000美元價格標簽的首飾;從雇主公賬内挪用數十萬美元;闖入他人房屋内偷走價值幾千美元的電子產品。
刑罰
低額偷盜是一項輕罪,被告面臨最多6個月的監禁和最高1000美元的罰金。如果被盜商品的價值少於50美元,檢方也許會以違規(infraction)起訴。這樣被告只需交納250美元的罰金,並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然後,如果被告之前有犯有偷盜罪的記錄,那麼按照加州刑法典第666條的規定,第二次的低額偷盜仍可以被以重罪起訴,刑罰為1年到3年不等的監禁。
巨額偷盜可以以輕罪或重罪起訴。巨額偷盜的刑罰從1年到3年不等的監禁。另外,如果巨額偷盜案中盜竊物品的價值超過50,000美元,被告還會受到1年或2年的加刑。
辯護
偷盜罪的起訴對被告的人生影響重大,因爲偷盜罪記錄會影響被告之後的就業和學習。然而,對於沒有前科的首次偷盜罪犯罪者,律師通常可以幫助被告於檢訟方談判,或收集證據證明被告是一個平時表現良好的人,只是一時犯錯,以降低起訴。
另外,某些情況下,辯護律師還可以辯稱檢訟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所有的財物是從商店中偷盜而來。
還有個別情況下,被告的偷盜行為是因為某些精神疾病引起。律師可以通過索取精神治療醫生的診斷報告,證明被告並非惡意偷盜。因此為被告獲得減刑,或免除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