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刑法典第626.9條,即加利福尼亞州學區無槍法案。公立或私立學校周邊1000英尺以内範圍即為“學區”,該法于1995年制定,目的在於禁止學區内有人持槍或卸槍。
在1994年法律修改以前,衹有在學校内持槍才會受到懲罰。
違反這條法律後果非常嚴重,會面臨長期的牢刑,并且與加州其他槍支法律分別處罰。
刑法典第626.9條也有一些限制和豁免情況,以保證“學區内合法持槍者”不受這條法律懲罰,包括但不限於:
- 根據加州刑法典25400PC,妥善固定在上鎖的集裝箱或行李箱内的“隱藏武器”,在合法運輸過程中經過學區不犯法;
- 根據加州自衛法合理擔心自己生活在“嚴重危險之中”而擁有槍支的人不犯法;
- 有權携帶隱藏武器的人員,例如從事販賣、製造槍械的人員或是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安保人員、運輸人員或郵遞人員。(注意:加州刑法典第26150和26155條持有CCW許可證者,携帶隱藏武器進入學區,仍會依據本法案被起訴)
- 治安官(無論在職或是榮譽退休)
刑罰
- 根據情況,處罰方式有所不同,通常包括加州州立監獄2至5年監禁。
- 在學區内開槍是爲重罪,監禁3、5、7年不等。
- 同樣,在校園内或相關建築物内持有槍支,屬於重罪(注意:雖然大學校園不屬於“學區”,但仍適用本法案)
- 當被告在學區内持有槍支,從前獲有重罪的,根據刑法典29800PC再不可持有或收藏槍支;同時,携帶隱藏武器也會自動被定爲重罪。但是如果被告符合豁免情況,則罪名可能為輕罪或重罪。
額外刑罰
- 除了縣監獄或州監獄的刑罰外,違反本法案還會要被沒收槍支。
- 更重要的是,無論結果是輕罪還是重罪,都將直接剝奪被告在加州持有槍支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