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律禁止任何銀行卡相關的欺詐行爲,包括盜用銀行卡相關信息進行詐騙。
如果意圖使用欺騙手段造成他人或企業實體經濟損失,同時自己獲得不當收益,那麽成立詐騙。有相當一部分法律涉及特定類型的信用卡詐騙,每一種都有不同的懲罰。
案例
-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該人信用卡或借記卡;
- 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但明知已經被吊銷或已經過期,或是可用餘額低於購買價格;
- 使用盜竊或欺詐所得的信用卡或借記卡,接受貨幣、貨物或服務。
辯護
- 不存在欺詐的意圖
- 沒有證據證明欺詐行爲
- 本身是被他人盜用了身份進行信用卡詐騙
刑罰
加州對信用卡欺詐的處罰根據具體案情有所不同,但大多數信用卡欺詐行爲都會收到懲罰。
- 僞造信用卡,被判重罪的,處16個月或2至3年監禁,最高罰款10,000美元;被判輕罪的,處1年監禁,最高罰款1,000美元;
- 巨額盜竊,被判重罪的,與僞造行用卡刑罰一致;被判輕罪的,處6個月監禁,最高罰款1,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