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刑罰典 236 (California Penal Code 236 PC)規定,如果檢方能夠證明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故意,禁錮(restraining),關押(confining),滯留(detaining)他 人,被告可被認定犯有非法禁錮罪。由此可見,非法禁錮罪有以下幾個要素:
第一, 被起訴人故意
第二, 禁錮,關押,或者滯留;並且
第三, 未經他人同意。檢訟方必須證明全部三個要素。
案例
- 情侶吵架,女生想要離開,被男生反鎖在屋内一天一夜;
刑罰
非法禁錮罪既可以是輕罪判決也可以是重罪判決。如果是輕罪判決,最高1年監禁和最高1000美元的罰款。如果是以重罪判決,可判處 16個月,2年,或者3年的州監獄監禁和最高10,000美元的罰款。
辯護
- 自我防衛/他人防衛:
加州法律允許個人出於自我防衛或防衛他人的目的,利用合理的手段,禁錮他人。但是防衛者必須合理的相信自己或者他人正在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
- 脅迫:
如果被告是因為他人的威脅才禁錮他人,法院很可能會撤銷非法禁錮罪名。
- 同意:
如果被告可以證明原告同意處於聲稱被禁錮的地點,那麼不犯有非法禁錮罪。比如原告開始同意與被告共處一室,之後改變主意但並沒有告訴被告,則被告並沒有犯非法禁錮罪。原告必須明確告知被告他不同意處於某個地點。
- 錯誤指控/錯誤逮捕:
因為非法禁錮罪可以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判定有罪,所以很可能成為打擊報復他人的手段。被告可以辯護證明原告處於其他目的無理的指控他犯有非法禁錮罪。
- 父母管教子女的權利:
父母有合理管教自己子女的權利,包括限制子女的活動。被告可以辯護稱他是在合理管教自己的子女。但是,如果這種限制超出合理的範圍,就會構成非法禁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