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汽車管理法例20001規定,如果發生車禍,事故的雙方都必須交換三類資料:
(1)駕駛執照;
(2) 汽車保險資料;
(3) 汽車車主登記資料。
撞車逃逸行為在加州屬輕罪(MISDEMEANOR),最高可被罰六個月牢刑,並且有三年的缓刑期(probation)。有時司機沒有發覺自己撞到他人因此沒有停下來交換資料,事後警察會根據雙方汽車受損的情況,來裁定雙方是否理應知道存在撞車事件。
有時撞到路邊停泊的汽車,若車主不在場,應留下自己的聯絡電話,不可以一走了之。如果被路人記錄下你的車牌,就可能被指控撞車逃逸罪。
一旦被警察約談,一定要律師陪同參加,將輕罪降為違規行為(Infraction),則可以避免留下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