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

27
Oct2017

綁架罪

加州刑罰典 207 California Penal Code 207)規定,如果檢方能夠證明以下要素,被告可被認定犯有綁架罪:

  • 被告使用暴力手段運送或滯留被害人,或使受害人產生恐懼;
  • 被告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運送,或者迫使受害人自己移動相當的距離(substantial distance); 並且
  • 受害者沒有自願移動自己的位置。

在決定受害人的移動是否屬於“相當的距離”,陪審團要考慮除受害人實際移動的距離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移動是否增加了受害人的危險,或者移動是否增加了被告進一步對受害者施加傷害的機會等。

案例

  • 把一個孩子綁到荒涼的地方,然後打電話給其家人要求支付一大筆錢才放人;
  • 抢劫商店之后,用槍指著他人,要求他開車載你離開;
  • 强制抓走一名女性並實施强奸,威脅如果不順從就殺了她的孩子;
  • 發現女友出軌,謊稱帶她的兒子去看電影,實際上是想要把孩子藏起來不讓母親找到;

刑罰

  •  普通綁架——重罪,最高可判處8年監禁;
  • 嚴重綁架——重罪,根據案情可判5~终身監禁。

綁架罪成立的罪犯,必須服刑超过刑期的85%后才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