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加尼福利亞州州監獄囚犯被假釋時,這意味著他/她同意在釋放后遵守特定條款和條件。這些假釋人員如果被指控違反任何假釋條件,則可能被撤銷假釋並重新監禁州監獄,甚至法官會據此重判被告。因為,在法官心目中,假釋是被告證明自身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一個機會,但是沒有被好好珍惜,所以要重判。
加州假釋違規聽證會期間,假釋人員有要求正當程序的權利,該權利由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保障,保證個人不受政府任意行爲和判決的侵害。
假釋違規聽證會,包括以下權利:
- 任用加州刑辯律師的權利
- 書面通知所指控的違規行爲
- 披露所有不不利證據
- 以自己的名義被告知和提供證據的權利
- 面對和交叉質詢證人的權利(除非聽證管找到正當理由不允許對峙)
- 一個中立的聽證團
- 一個解釋聽證會結果的書面決定
- 就第5點,潛在證人的安全比正面假釋違規人員更重要
由於難以厘清,“傳聞”證據有時可以在緩刑聆訊中允許使用。簡單來說,“傳聞”是二手證據,一般認爲不可靠。但是,假釋和加州緩刑聽證會在受害者或證人未出席的情況下,能夠接受傳聞證據。